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

(三)接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等有关事宜;

(五)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