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