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