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船舶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加强信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