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应证书的签发工作。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国际船舶业务发展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