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协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