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的国际船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水路运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