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四章 营运第三十一条有效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的国际船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水路运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