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四章 营运第三十二条有效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联络机构,代表该企业与行政主管机关就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务等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由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自行担任,也可以委托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担任。联络机构应当向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