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四章 营运第三十条有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国际船舶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国际船舶经批准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上施工作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