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国际船舶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船舶经批准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上施工作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