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船员的社会保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办理,船员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