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办或者合作开办船员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开设国家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应当经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国家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经考试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