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应当依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置国际船舶质量、企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等评价指标,定期开展评价。

评价分值较低的,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应当开展海事特别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