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二章 船舶第二十四条有效国际船舶应当同时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方可航行、停泊和作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