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信息记录簿中的船舶技术资料、船舶登记种类等基本信息。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需要,对查询、复制的信息资料予以盖章确认。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国际船舶登记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