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二章 船舶第十七条有效船舶所有人暂时无法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时,可以使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当对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已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国际船舶,申请办理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确认书,确认其持有尚未提交给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