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船舶所有人暂时无法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时,可以使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当对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已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国际船舶,申请办理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确认书,确认其持有尚未提交给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