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二章 船舶第十二条有效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格式文本。申请人提交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通过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