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格式文本。

申请人提交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通过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