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节水优先、系统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