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