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或者优惠税率,向自治县税务部门纳税。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