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取水除外。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