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承担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审查、调整、撤销及其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论证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