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3—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