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