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护责任人未履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造成历史建筑损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