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保护标志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