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处理。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排烟管道、雨篷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措施,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