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因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改建、翻建建筑物,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且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由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