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修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图则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11—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