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应当体现时代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的构件以及装饰件,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