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