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