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临时占用期满后及时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