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护制度,配备管护人员,加强国土绿化建设、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国土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国土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组织,配备人员,落实责任。国土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