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和年度国土绿化任务,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同时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国土绿化,保障国土绿化需要。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