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规模匹配,并符合防灾避险要求。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