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岸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高速铁路及高速公路路界外两侧应当设置景观林带;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普通铁路路界内绿化用地应当达到绿化规定,保证廊道绿化效果。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