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苗圃、花圃、种子园、采穗园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国土绿化建设的需要,选择节水型苗木,逐步实现国土绿化苗木自给。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对苗圃、花圃、种子园、采穗园等实行行业指导。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