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予以核实。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