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