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