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专项规划,与绿地系统、水域保护、海绵城市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长效机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目标、标准和生态空间功能保护的要求,采取措施对废弃矿山和受损的自然岸线、森林、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进行修复。生态修复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