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补偿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法从事耕地、矿山、水域、森林、湿地、海域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