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绿化规划和建设,落实城镇绿化指标,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林、森林自然公园等森林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建设目标,并将符合要求的森林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