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登记,挖掘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遗址公园等纳入文化遗产保护地范畴,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