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将其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强制性保护的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侵占湿地、减少湿地保护面积、改变湿地用途。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