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将其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强制性保护的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侵占湿地、减少湿地保护面积、改变湿地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