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评估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