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档案,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推进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