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