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